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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3—25)

时间:2024-03-29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

  

  案例2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某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风电场发生风机倒塌事故。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确认,某能源公司一风场风机于2023年6月发生倒塔事故,涉事单位未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在核实事故信息后,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因发生事故迟报,无法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事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叶片残骸、事故机舱、接闪器、防雷接地引下线等重要事实证据实物。9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正式立案。10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且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破坏事故现场、隐匿事故重要部件、消极提供事故资料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收入76%,即26.8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处以28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依程序将其推送国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台,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案例2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25: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展风力发电机组登塔检修高处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且未指定临时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触电事故教训,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从重处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nea.gov.cn/2024-03/29/c_1310769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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